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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中的“企业合规”关键词(上)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们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政策文件中感受到,合规正在成为监管层对各类企业的新要求。在“合规元年”之后,合规之风将往哪边吹?

 

今天,两会接近尾声,来自全国各行各业的2790位代表、委员们出席了今年的两会,其中关于企业合规的提案和建议值得关注和思考。

 

 1 .数据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周云杰:建立智能家电行业数据合规治理体系;尽快研制智能家电行业数据合规治理平台。

 

在物联网的浪潮下,智能家居产业高速发展,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16-2020年我国智能家居市场规模由2608.5亿元增至5144.7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8.51%,预测2022年市场规模可达6515.6亿元。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智能家居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隐忧,由于智能家电一般都会安放在家中,涉及的信息隐私程度高。在智能终端的数据上传过程中,如果没有一套安全的体系进行保护,就相当于将家庭及个人的数据信息完全暴露。

 

因此,周云杰建议在工信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顶层架构设计,尽快研制智能家电行业数据合规治理平台;建立开放开源的体系,推进平台建设与应用,按照前期自愿使用、中期规模化应用、后期广泛推广三个阶段,用1-3年的时间,形成我国体系全覆盖、行业共享共治、技术体系完全自主的智能家电数据合规治理体系,并向其他行业延伸拓展。

 

全国政协委员、360创始人周鸿祎:同步规划建设行业数字安全体系;面向新型数字技术和应用场景,研究建设前瞻性的数字安全平台体系。

 

当前,数字化已深入各行各业,工业互联网、车联网、能源互联网、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但数字化带来的安全风险也超越了虚拟世界,延伸到了现实世界,影响国家、国防、经济、社会乃至人身安全。

 

因此,周鸿祎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把建设行业数字安全体系纳入产业数字化的整体规划,推动各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以安全大脑为核心的数字安全体系,以能力导向代替合规导向,夯实产业数字化的安全底座;鼓励企业、研究机构、高校共建数字安全平台,如依托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平台、大数据开放协同实验室等,牵引带动行业创新数字安全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加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工作的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2021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对数据处理者提出更高的合规要求,但除了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其他数据处理机构的数据保护水平参差不齐。

 

尤其是部分负责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的政府机关,涉及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公共服务等重要行业和重要领域的国有企业,大规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处于数据保护风险“深水区”的数据处理主体,缺乏数据合规的能力和意识。

 

因此,彭静建议各地梳理数据保护重点行业、从事高风险数据处理活动的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数据合规工作的类型,建立对外委托工作流程、考核机制,建立专业机构资质入库机制等。

 

 2.数据确权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委员林勇:完善数字领域立法,构建数据监管治理体系;明确数据权属,规范交易活动。

 

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到2025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要达到10%,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数据资源体系基本建成,利用数据资源推动研发、生产、流通、服务、消费全价值链协同。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成效显现,数据确权、定价、交易有序开展,探索建立与数据要素价值和贡献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但合规数据交易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获得用户在采集环节和交易环节的两次授权;二是个人数据匿名化,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目前同时达成这两个条件技术难度大、成本高,提高了数据交易的门槛。

 

因此,林勇建议推动研究制定《数据交易法》,重点明确交易范围、数据权益、配套支持和监管方式,通过制定配套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有关数据交易的制度规范。同时,明确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处理权、控制权、收益权等各种权利属性,确定各种数据权拥有者的相关权责。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等数据在大数据营销、企业数据共享、数据跨境流动、政府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应用等特定使用场景下进行使用约束,避免隐私权与财产性数据权属混同。

 

全国政协常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建立产业界数据产权登记系统;授予产业界数据处理者合理的数据产权;建立全国联网的数据中心。

 

针对数据等交易流转的问题,何志敏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建立产业界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就是要通过授予产业界市场主体对其持有的数据以一定的产权,明确市场主体对其持有的数据享有的权益内容,为社会资本投资数据的加工处理、投资数据利用树立信心,为数据的交易流转提供规则框架。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连玉明:加快数据确权立法解释和配套法规政策,进一步促进和保障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连玉明也人物,要发展释放数据要素潜力,关键之一是数据确权,他在提案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数据确权的基础性问题作出立法解释,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尽快制定关于数据确权的行政法规和配套政策,最高法和最高检加快出台关于数据确权的司法解释。

 

3.金融科技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加快构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伦理道德纳入企业风控。

 

当前,居民生活已经离不开大数据带来的各项服务,但一些机构和科技人员以牺牲数据隐私为代价,导致客户信息被盗用或出售,对客户绑定的银行卡及账户等敏感信息缺乏保护的信义义务,产生相关的不良交易、限定交易、捆绑销售等行为,导致不公平协议。

 

因此,肖钢建议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组建全国性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制定规则,制定伦理标准、指南和自律公约,同时,将一些行业普遍公认的底线型伦理要求上升为法制约束;针对数据治理,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科技公司及第三方数据服务商的企业数据管理制度;设立评估标准,组织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开展自我评估,将伦理道德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进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项目库,探索建立“金融科技伦理问题技术纾困”示范工程;培养人才,将金融科技伦理作为高等院校财经类专业的教学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陈建华:健全完善征信立法 适应数字经济新形势。

 

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大量互联网企业基于电子商务、网络社交平台、互联网金融等产品和服务获得海量数据资源,这些数据足以评估信息主体日常行为习惯、信用状况、信用风险以及进行有效的信贷需求预测,也就是互联网征信。

 

目前,互联网征信作为一种新型业态不断发展壮大,虽然新颁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对征信业务全流程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但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首的现行征信法律制度不能有效适用衔接。

 

对此,陈建华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并至少完善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征信边界和范围,加强对新型征信业务的合规管理。 二是区分信用信息种类,完善征信信息处理规则。 三是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实现隐私性与公开性的有效平衡。四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鼓励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五是健全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推动建立良性监管机制。 六是新增信用评级等业务规则,全面规范征信市场发展。

 

4.内容产业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直播按内容进行分类监管,打赏可设“三天冷静期”。

 

当前,沉迷直播,盲目打赏,导致倾家荡产的悲剧新闻屡见不鲜,被寄予厚望的“未成年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

 

因此,肖胜方建议,应进行网络直播的顶层设计,按直播内容进行分类监管。对部分八卦新闻网络直播、“纯颜值”直播和非专业“舞蹈”直播等,强制实施打赏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在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对于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直播,应当封禁,并追究直播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编剧赵冬苓: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涉税信息报送合规指引”。

 

去年,一些电商直播领域头部主播的偷逃税问题引起外界广泛关注。直播带货属于电商行业催生的新兴业态,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以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虽然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但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必要的操作指引,难以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税收监管提供充分保障。

 

对此,赵冬苓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合规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结合不同平台的经营模式和发展特点,制定专门涉税信息报送规则,对《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条款作出细化规定,明确涉税信息报送内容、时间、对象等。

 

民进中央:建议完善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

 

针对电商直播行业的偷漏税问题,民进中央也向政协提案,建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增加“现代服务业-网络直播”细分行业,税务部门赋予其专门的“税收编码”,明确对应的经营项目。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相应的市场主体时,应当要求其申报实际经营项目并在营业执照中予以载明,正在从事直播的直播间必须挂证经营。对于网络主播将工作室设立于某地但实际经营地点常年在其他地方的,应按劳务发生地原则认定纳税地点。

 

全国政协委员、高锋集团董事局主席吴杰庄:明确平台责任认定机制,提高短视频侵权盗版成本。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短视频版权存在确权机制不完善、平台的过滤审核机制参差不齐、维权难度大等问题。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5525件重点影视综艺及体育赛事等作品监测,通知删除1478.60万条侵权短视频,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亿元。

 

对此,吴杰庄建议,司法机关应回应社会热点关切,建立健全“快保护”机制,加强诉讼禁令的适用,积极发挥诉讼行为保全的作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甚至拒不履行法院禁令裁定持续侵权等情节,用足用好法律惩处手段;网络视频平台和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通过改善算法、加强人工审核等方式,及时切断侵权视频的传播链条,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

 

5.国际贸易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鄂晓梅:建议构建完善涉外企业对接国际经贸规则与标准服务保障机制。

 

鄂晓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许多涉外企业缺乏合规管理,尤其在知识产权、税法、环保法等方面缺乏合规意识,因此在海外的运营屡屡受挫。

 

因此,她建议加强对涉外企业的合规指导工作;建立涉外法律法规查明平台,帮助相关从业者找到权威的海外法律资料;向企业推广宣传我国签署的重要的双边协定、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多边协定,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协定工具保护自己的利益;充分宣传和普及已有的各种涉外预警机制和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协调法院、司法、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对典型涉外案例加强研究,建立涉外企业所用的案例库,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加大服务与培训力度,引导企业注重专业法律团队及人员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朱晓进:优化跨境电商支撑服务和监管体系。

 

虽然疫情导致世界经济下行,但跨境电商的表现依然强劲,自2017年以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规模5年增长近10倍,2021年进出口额达到1.9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但跨境物流、跨境支付和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严重制约了跨境电商的发展。

 

为了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创新发展,朱晓进一是积极与贸易伙伴协商,合作制定新规则、规范和机制,消除国际支付服务的市场壁垒;二是推动国际数据标准的建立,通过推广国际认可的金融数据传输标准,实现数据标准一体化,确保我国跨境支付市场与全球经济无缝连接;三是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可信度,深化公共部门和跨境电商企业以及执法机构之间的跨界合作,加强司法管辖区之间离岸数据的共享;四是积极鼓励金融科技创新,打通技术难点,通过协同监管,实现跨境支付的创新;五是倡导“政府+市场”征信体系建设双轮驱动,共同探索合作机制创新,提升双方征信服务创新能力。

 

6.新兴产业

 

全国人大代表,小米CEO雷军:建立系统的碳足迹管理体系;制定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碳足迹核算标准及方法;建立新能源汽车碳足迹行业数据平台;完善碳足迹认证、评级及激励机制。

 

在全球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欧盟碳关税等贸易制度下,新能源汽车低碳发展已成为汽车工业全球竞争的关键胜负手,而完整、清晰、准确的碳足迹核算体系是新能源汽车产业低碳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截至目前,我国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尚未形成系统的碳足迹政策管理体系,已发布3批共24个行业核算方法,但尚未覆盖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

 

因此,雷军建议建立系统的碳足迹管理体系,全局指导新能源汽车产业低碳发展,通过制定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碳足迹核算标准及方法,为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碳足迹核算及评价工作提供明确指导。此外,建立新能源汽车碳足迹行业数据平台,完善碳足迹认证、评级及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低碳设计的投入。

 

全国政协委员、第五空间信息科技研究院院长谈剑锋:提前制定“元宇宙”监管法律和规范。

 

过去一段时间,元宇宙引发了资本热潮,作为联通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的新兴产业,元宇宙蕴藏着重构人类生活方式的巨大潜力,但虚拟社会的舆情治理、交易监管、个人隐私保护乃至国家主权维护是个严峻的挑战。同时,资本对元宇宙的追捧俨然出现了“炒作”的苗头,这些市场乱象也值得警惕。

 

因此,谈剑锋建议跟踪研究“元宇宙”概念中产生的新模式、新机制,根据需要提前研究制定监管法律和规范。如制定备案登记制度、运营交易模式监管制度,提前防范系统风险。针对资本炒作“元宇宙”的现象,谈剑锋建议进一步加强舆情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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